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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及心肺复苏应建长效机制

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统计,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达55万,居全球之首。而就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,因发生公众人物猝死事件,再次将这一话题推向热搜,其中心肺复苏被反复提及。
心肺复苏是一项重要的急救技术,心脏骤停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复苏,4~6分钟后会造成脑和其他人体重要器官组织不可逆的损害乃至死亡。但若能及时正确地施以心肺复苏,患者的生命就可能得以挽回。因此,心脏骤停后的心肺复苏必须在现场立即进行。但是,80%的心脏骤停发生在医院以外,第一目击者能否及时正确实施心肺复苏,对于挽救生命十分重要。因此,在公众中普及心肺复苏对于拯救生命、促进健康,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为此,相关部门要建立心肺复苏普及培训长效机制,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。应改变目前自愿学习的状况,可从政府层面上统一要求。比如在考取驾驶执照时,要求必须学习心肺复苏技术;在大中小学校设立心肺复苏培训课,作为学生健康和应急教育的内容之一。
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体系,提高培训质量。改变目前这种各部门各自开展培训的状况,由政府制定规范的培训教材,建立培训管理制度,组建讲师库,选拔优秀的、接地气的专业医师兼任培训讲师,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,设立固定的培训教室等,也可以把这项技术普及与提公民的应急救助能力结合起来,相互融合,相互促进,提升全民急救能力。
最近通过的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,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、设施。应以此为契机,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和公共场所体外除颤仪(AED)的配备。使用体外除颤仪配合徒手心肺复苏,可以大大提高抢救效果。
同时,还应为心肺复苏的普及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心肺复苏技术的普及率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。遇到危机时刻,公众能否愿意并及时伸出援手,能否正确实施急救操作,都体现公众的社会责任感、综合素质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84条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社会普遍称这一法条为“好人法”,就是因为它从法律的角度支持救助患者的担当行为。在现阶段我国心肺复苏普及率较低的情况下,要进一步加强对“好人法”的宣传和解读,让更多的人学习心肺复苏,让更多的人敢于去救人,让全社会都认可“好人”。